(2015)安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与朴恩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朴恩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住所安图县明月镇。负责人:王冲,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杰,该公司职工。被告:朴恩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诉被告朴恩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