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兄虎与孙长占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兄虎,男,1972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长占,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长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兄虎装修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孙长占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长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长占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长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孙长占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英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