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胥紫胜与王灿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紫胜,王灿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胥紫胜,男,汉族,1982年8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王灿灿,男,汉族,1989年3月生,现住新疆。胥紫胜诉王灿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胥紫胜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2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灿灿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申请人胥紫胜出具的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王灿灿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胥紫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建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