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乌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沈玉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沈玉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法定代表人桑xx,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xx,男。被告沈玉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沈玉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原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承担。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