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67-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欧阳翠琼与卢光远、卢剑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11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光远,卢剑辉,欧阳翠琼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67-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光远,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剑辉,住广州市花都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泳锦、曾庆传,均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翠琼,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谢海昆、刘烨,均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光远、卢剑辉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70至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光远、卢剑辉上诉称:本系列案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故意转移财产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本系列案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另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80号]引起的民事纠纷,该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较复杂,涉案标的达5000万元,上诉人对该民间借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纳,裁定该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58-1076号案件(共19宗案,含本案)属同一类型的系列案件,案件数量多,案情复杂,与上述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重大关联性,审理难度大,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指的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本系列案审理结果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系列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关于“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系列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系列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人数、社会影响等来看,本系列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