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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执字第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申某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法执字第61-10号申请执行人臧某某,男,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被执行人申某,男,汉族,山海关人,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某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某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少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