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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8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被执行人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浦人社监(2014)理字第108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人民币326,603元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且在本院涉案较多,均未履行,其名下财产正在由本院依法处置过程中,尚未兑现。致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人社监(2014)理字第108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人民币326,603元整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