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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柳苍禄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静宁广利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柳苍禄,又名柳长禄,男,汉族,年龄38岁.201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天录,购买申请人经营的“洋丰”牌复合肥12吨(其中:30%洋丰有机无机3吨、45%苹果专用肥9吨),价值37200.00元,被申请人购买时未向申请人支付现款,答应在购买后的第二天付款,并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化肥款未果,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化肥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静宁广利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静宁广利农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赵应馗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