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汤雅婷与范盘鑫、金易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雅婷,范盘鑫,金易,王晓忠,虞荷妹,无锡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汤雅婷。委托代理人刘伟中、陈涛。被告范盘鑫。被告金易。被告王晓忠。被告虞荷妹。被告无锡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雅婷与被告范盘鑫、金易、虞荷妹、王晓忠、无锡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雅婷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雅婷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雅婷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汤雅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杨丹红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绥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