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三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唐红香与顾廷江、陈洪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香,顾廷江,陈洪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860-1号原告唐红香。被告顾廷江。被告陈洪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香诉被告顾廷江、陈洪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顾廷江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顾廷江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