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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吴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开山社区二十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开山社区二十组。被告:金某,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