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执字第1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与高小鹏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120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院1号楼3层0391。法定代表人刘新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2号楼1层1398。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总经理。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323号民事判决确认: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二百零二万五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中,我院查明,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申请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西姆西姆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日坛上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