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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浩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8号甲101户,组织机构代码74720888-9。法定代表人王新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鹍,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中云办事处胶州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潘清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浩嘉置业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浩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0元,减半收取5830元,由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