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陶方平与浙江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方平,浙江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第395号原告:陶方平。委托代理人:章龙武。被告:浙江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方平与被告浙江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方平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1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方平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孟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