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金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3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某,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26元,由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