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开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少华、甘肃建刚物质有限公司、陶治合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开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少华,甘肃建刚物质有限公司,陶治合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887号原告兰州开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彭择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柳俐名。被告刘少华。委托代理人张成阁,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建刚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大教梁91号4单元第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陶治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开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少华、甘肃建刚物质有���公司、陶治合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开元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6元,减半收取5793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鑫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