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朱昭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华,朱昭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丁建华。委托代理人黄慧(受丁建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苹芳(受丁建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昭庆。委托代理人盛农(受朱昭庆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受朱昭庆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华诉被告朱昭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建华撤回对朱昭庆的起诉。诉讼费275元由丁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肖俊杰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人民陪审员 任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