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詹建丰与周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丰,周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詹建丰。被执行人周步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步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执行标的款2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步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步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