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乃梅因与被上诉人孔明库、原审被告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乃梅,孔明库,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乃梅。委托代理人朱信华,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明库。委托代理人游建冰,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龟湖镇龟泰路83号。法定代表人鱼觉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乃梅因与被上诉人孔明库、原审被告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乃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乃梅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乃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2.5元,由上诉人朱乃梅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关 萍代理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