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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玉山与王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山,王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郭玉山。被告王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山诉被告王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玉山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山撤回起诉。诉讼费2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玉山负担。审 判 长  吴鸿达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