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玉山与王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山,王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郭玉山。被告王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山诉被告王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玉山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山撤回起诉。诉讼费2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玉山负担。审 判 长 吴鸿达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