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亚与被告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包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周亚,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包学,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周亚与被告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荣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亚诉称,2013年5月2日,被告包学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给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还,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被告包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被告包学向原告周亚借款3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包学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包学的父亲包轩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交一份答辩状,称包学所欠款项为赌博款,包学是在周亚诱骗下打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被告包学向原告周亚借款,并出具有借条,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周亚要求被告包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外人包学的父亲包轩提出该款为赌博欠款,包学是在周亚诱骗下打的欠条,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包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周亚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包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荣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