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许志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新,时军会,孙春光,苗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19-1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新,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军会,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春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义龙,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苗义龙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