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高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高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王玉平。被告高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高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又拒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又拒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审 判 长 盛 强人民陪审员 王伟珍人民陪审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