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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高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高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王玉平。被告高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高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又拒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又拒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审 判 长  盛 强人民陪审员  王伟珍人民陪审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