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叶赞南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叶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赞南,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叶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4号原告:叶赞南,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安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亮。被告:叶红军,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赞南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叶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告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