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与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316号原告:XX。被告: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建刚。被告: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校长:毛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庭审,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艳君代理审判员 何解放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闻婉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