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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与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316号原告:XX。被告: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建刚。被告: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校长:毛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美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庭审,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艳君代理审判员  何解放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闻婉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