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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金波与于德波、于道海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波,于德波,于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44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波,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于德波,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被执行人于道海,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尚志市亚布力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尚民一初字第694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德波、于道海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7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