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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本文与武汉邦果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文,武汉邦果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周本文,现无业。委托代理人:黄强、吴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汉邦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西侧金地格林小城美茵3区G3-402室。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子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培培,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本文与被告武汉邦果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周本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本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培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