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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管曰芹与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曰芹,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管曰芹。被告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侍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曰芹与被告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溪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曰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管曰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曰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管曰芹预交),由管曰芹负担。审判员 郭 莹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狄���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