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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某甲(被告范某某妹妹),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钦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认识、恋爱,2005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1日收养一女李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李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巴南区鱼洞鱼胡路9号10栋8-8的房屋一套分给原告所有。被告范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认识、恋爱,2005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1日收养一女儿李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且同意收养子女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巴南区鱼洞鱼胡路9号10栋8-8的房屋一套放弃分割,归原告李某某所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户口页,房管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收养子女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巴南区鱼洞鱼胡路9号10栋8-8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