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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演光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演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3号罪犯黄演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演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演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演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4月23日、2011年10月19日、2013年4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601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28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黄演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演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4次嘉奖,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黄演光已于2012年11月30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演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此外,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演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