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代大新与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大新,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代大新,工人。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开发区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036695-X。法定代表人谢艺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大新与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大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大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大新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大新负担。审判员 李潘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