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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伟与被告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85号原告:姜伟,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广乐大厦902室。法定代表人:魏来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飞,女,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岩,男,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与被告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壮审 判 员  时富鑫人民陪审员  赵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