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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良平与刘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良平,刘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钟良平,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刘元忠,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良平与被告刘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良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良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钟良平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