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执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兴凤与宋烈强、郭兴荣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凤,宋烈强,郭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凤,居民。被执行人宋烈强,居民。被执行人郭兴荣,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烈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解放路支行账号21×××90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