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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天柱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柱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柱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元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308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