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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丹与莫涛峰、梁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丹,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354。被执行人:莫涛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416。被执行人:梁志英,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1。上述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莫涛峰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北路桂花中心大厦21C号房产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国防路101号粤海国际花园22栋704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日至2018年5月日止;二、查封被执行人梁志英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666号7栋2601房产一套及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666号地下室A207、A238车位两个,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日至2018年5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