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温佳臻与被告孙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20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佳臻,孙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2号原告温佳臻,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孙玉宝,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佳臻与被告孙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佳臻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孙玉宝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一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