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行审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赵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政府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叶某,局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院桥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