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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蔡香菊、王丽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香菊,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蔡香菊,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李某(蔡香菊丈夫),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王丽娟,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蔡香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正接受治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丽娟名下的冀E×××××东风标致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李某名下的现代轿车(冀E×××××)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香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丽娟名下的冀E×××××东风标致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现代轿车(冀E×××××)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