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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苏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苏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72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苏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以被告苏某、刘某某在外地另循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