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一×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times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一×,农民。200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一×与被害人刘××因拆迁纠纷问题发生口角,后李一×纠集“小伟”等多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唐山村老玩具厂刘××的拆迁现场,用木棍等凶器对刘××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带上车,拉至东丽区新立街民族路李一×的料场办公室内,再次用皮带等凶器殴打刘××,后将其送至军粮城街苗街村。经法医鉴定,刘××右眼眶内壁骨折、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体表组织挫伤累计面积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一×于2014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李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王一×、王二×、石××、王三×、王四×、赵××、李二×的证言,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指控被告人李一×之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据此诉请本院予以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一×认为其没有纠集他人聚众殴打被害人,而是自己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没有持木棍等凶器,仅使用了皮带进行殴打,公诉机关不应按聚众斗殴罪对其指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一×与被害人刘××因拆迁纠纷问题发生口角,后李一×纠集“小伟”等多人驾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唐山村老玩具厂刘××的拆迁现场,用木棍等凶器对刘××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带上车,拉至东丽区新立街民族路李一×的料场办公室内,再次用皮带等凶器殴打刘××,后将其送至军粮城街苗街村。经法医鉴定,刘××眶内壁骨折、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一×于2014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一×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李一×已取得被害人刘××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其和王四×承包了唐山村老玩具厂拆迁的活儿,厂东侧有个移动信号塔碍事,其通过本村的王二×与建塔的李一×见面谈信号塔线路和占地租金的问题,没谈妥,后通过苗街村的杨xx商定李一×每年给其1万元的占地费,李一×再找人立一根电线杆子从别处接线。但当天下午,其等了半天也没见来人,就给李一×打电话,李一×当时可能喝酒了,在电话里和其骂起街来。其挂了电话,就领着工人在厂子里干活。3点多时,开来两辆汽车,李一×和十一二个男子从车上下来。李一×从地上拿起一块木板,指着其说“打他”,然后他先用木板打其头部一下,其他人也过来打其,大概两分钟,三个男子把其硬塞进一辆汽车,关上车门后,这三个男子就用拳头巴掌打其头部、脸部和后背,李一×一直骂街,他让把车开到公司去。其被蒙着头,后来车停到一个院子里,其被人按着头带进一间屋子,李一×用拳头打其右眼部一拳,然后对旁边的人说“打他”,然后好多人用拳头巴掌打其头部和身体,还有人踹其,有人把其皮带解走,用皮带抽其头部和身体。其被蒙着头,不知道多少人打。后来有人用皮带,还有人用棍子打。再后来杨xx打来电话,李一×才说去杨xx那里。其被人扶上了一辆车,听到李一×说“小伟,你开车”,然后车开出院,后来自己把蒙在头上的衣服撩下来了,车开到杨xx家门口,其下车后看到媳妇王三×、王四×、赵××都在那里站着。他们一起进了屋,杨xx问了下情况,其就去医院看病去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刘××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一×就是殴打其的人。2、证人王一×证实,当天下午,其在玩具厂院内干拆烤漆房的活儿,见到院内停了两辆汽车,还有一帮陌生男子,其中有两三个男子按着王三×的丈夫(指刘××)上了一辆汽车,还有一个男子勒着一个本地男子的脖子。其害怕没敢过去,等车开走了,其才给“二芬”打电话,告诉她王三×的丈夫被一帮人带走了。3、证人王二×证实,当天下午,其在老玩具厂院内看工人干活,突然从外面开进来一辆白色轿车和一辆蓝色轿车,从白色轿车上下来四个男的开始打刘××,其赶紧过去拉架,有个人打了其脸部一拳,背后又上来一个人一手勒着其脖子,一手抱着其的腰,其背对着打架现场,没有再动,只听见打架的声音,后来这些人都上车走了。4、证人石××证实,其在老玩具厂院内回收木托盘,当天下午3点多,其看到两辆轿车开进院,从车上下来10来个人,他们下车后把刘xx围了起来打,其中有一人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向刘xx头上打了一下,其赶紧给赵××打电话告诉刘xx挨打了。等打完电话,刘xx和那些人都不在了,听院内干活的工人说刘xx被人弄到车上拉走了。5、证人王三×证实,当天下午,其和李兆芬(指“二芬”)在一起时,李兆芬接到王一×电话说刘××被人拉走了,其接过电话问明情况后就报警了。报完警其就去了玩具厂,找到王一×又问了下情况,有人说王二×拉架也被打了,后来其又打电话叫来王二×,王二×说应该是因为移信号塔的事。其就给杨xx打电话说了这事,杨xx说他给联系一下。后来赵××开车拉着其和王四×去了杨xx家,在那里见到刘××还有几个人都在那里,再后来其就带刘××去医院看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王三×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一×就是将刘××送回苗街的几名男子中的一人。6、证人王四×证实,当天下午,刘××媳妇(指王三×)打电话告诉其刘××被十几个人弄走了,让其赶紧过去。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调查情况,其就一直陪着。后来刘××媳妇对其和赵××说对方一会儿把刘××送杨xx家去,他们三个人就赶到杨xx家。在门口等了会儿,来了一辆三厢汽车,从车上下来四个男子,其中一人是建信号塔的中间人,其和刘××和那人谈过两次信号塔的事。刘××从车后排下来,脸都肿了,上衣破了,光着脚。这些人一起进了杨xx家,后来他们就送刘××去医院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王四×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一×就是将刘××送回苗街的几名男子中的一人,且该男子也是与刘××和其协商移动信号塔问题的人。7、证人赵××证实,当天下午,其接到工人小史的电话说刘××在老玩具厂被人打了,其赶到后,民警已经到了。干活的工人告诉其来了两辆汽车,从汽车上下来一群人把刘××打了以后还给拉走了。后来其开车带着刘××媳妇和王四×去了苗街杨xx家,见到刘××和四五个男子从一辆荣威汽车上下来,刘××脸都肿了,上身衣服破了,浑身是土,光着脚。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赵××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一×就是将刘××送回苗街的几名男子中的一人。8、证人李二×证实,其和王三×是好朋友。当天下午,王一×打来电话说“赶紧让姐接电话,姐夫让人弄走了”。后来其和王三×一起到了老玩具厂,找到王一×,王一×说有十多个人在跟刘××撕扯,然后将刘××扔上一辆白色汽车离开了。9、被告人李一×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2年,移动公司准备在唐山村老玩具厂附近建一个移动基站,其接了建基站的活儿。其和当时承包老玩具厂的王二×谈好一次性给王二×2万元钱,然后在院子东侧建基站,从老玩具厂接电,电费另算钱。2014年8月初的一天,移动公司基站经理打电话说基站断电了,其给王二×打电话,王二×让其过去和对方谈谈,后来其和刘xx谈了几次。8月8日上午,其带着移动公司的电工来现场看情况,后来其回到新立街民族路的办公室。下午2点多,其开着一辆蓝色荣威轿车到四合庄桥头雇人干活,其雇了三个民工,在回去的路上,刘xx打来电话骂街,看样子喝酒了。其赶紧开车带着三个民工去老玩具厂找刘xx,刘xx看其带人来了,就喊他的工人过来打其,其想动手打刘xx,被王二×拉住了。其对刘xx说找个地方谈谈,刘xx说行,就上了其的车。其开车回到修理厂前面院子,三个民工去干活,其和刘xx进了办公室,刘xx骂街,其就动手打了刘xx,用拳头打刘xx头部和面部,又用脚踹,其把刘xx的皮带抽下来,用皮带朝刘xx的身体乱抽。刘xx说服了,其就开车把刘xx送回老玩具厂,离老玩具厂门口三四十米远的地方,刘xx下车了,其开车回到厂子。后来听说刘xx住院了,还报警了。其曾经联系刘xx想私了打他的事,但没谈好,其就到派出所投案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李一×带领民警辨认出东丽区和顺家园附近一个院子是唐山村老玩具厂,此地是其对刘××进行殴打并将人带走的地点;民族路附近一个院子内的办公室是其在此殴打刘××的房间。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8日15时许,王三×打110报警称其丈夫刘××在东丽区和顺家园南侧停车场院内被人打伤后带走。民警接警后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同年10月27日18时许,李一×到公安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投案,供述其殴打了刘××的犯罪事实。11、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眶内壁骨折、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判决书证实李一×的身份情况以及前科情况。13、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李一×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刘××达成一次性民事赔偿协议,李一×共赔偿刘××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已取得刘××的谅解。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一×对被害人刘××陈述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刘××讲的内容全都不对;对证人王一×、王二×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带着三个民工开一辆车去的,是刘××自愿上车走的;对证人石××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在老玩具厂院里没有人打被害人,他们没去那么多人,也没有拿木棍打;对证人王三×、王四×、赵××证实的内容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打完刘××后,把刘××送到老玩具厂附近而不是送到苗街。经综合审查认为,被害人刘××陈述内容与现场证人王一×、王二×、石××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客观自然;证人王三×、王四×、赵××证实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互相佐证,且与本案被害人陈述内容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材料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足可以认定被告人李一×纠集了多人持械聚众殴打被害人刘××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对被告人李一×所提以上异议,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一×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目无国法,为泄私愤纠集多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一×辩解自己没有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一×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组织、纠集、指挥的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其虽然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