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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凌X平、凌X强、沈X华、吴X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地址:广东省平远县。负责人连X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凌X平,女。被执行人凌X强,男。被执行人沈X华,男。被执行人吴X玉,女。被执行人凌X英,女。被执行人沈X超,男。被执行人黎X莉,女。被执行人凌X新,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凌X平、凌X强、沈X华、吴X玉、凌X英、沈X超、黎X莉、凌X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凌X平、凌X强、沈X华、吴X玉、凌X英、沈X超、黎X莉、凌X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X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0元,划入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敦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