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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吕绍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令常,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临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居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天津顺诺商贸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