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昱慧与陈佳、梁萱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昱慧,陈佳,梁萱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昱慧。委托代理人钟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佳。被执行人梁萱霖。申请执行人李昱慧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54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佳、梁萱霖下落不明,其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佳、梁萱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