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沂益龙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宝奎、孙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益龙投资有限公司,王宝奎,孙萍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76号原告临沂益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光,经理。被告王宝奎。被告孙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益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奎、孙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益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宝奎、孙萍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一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益龙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宝奎、孙萍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一位。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