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伟、张琪与亓宾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伟,张琪,亓宾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35号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伟,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琪,系刘伟之妻,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亓宾先,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再审人刘伟、张琪因与被申请人亓宾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伟、张琪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亓宾生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伟、张琪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伟、张琪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刘伟、张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天法审判员 巫继标审判员 薛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