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汪俊超与万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俊超,万品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汪俊超。被告万品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俊超诉被告万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俊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俊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俊超撤回起诉。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汪俊超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