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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孟正友、顾兰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孟正友,顾兰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18-320号。法定代表人:冯如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正友。被告:顾兰兰。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孟正友、顾兰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孟正友、顾兰兰偿还担保代偿款514775.7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2月10日,被告孟正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订立了一份《牡丹卡购车分期还款合同》,约定:被告孟正友以申办牡丹购车专用卡向银行透支借款5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分36期偿还;若连续2期或累计5期未按期归还的,银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同日,原告与银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为被告孟正友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孟正友、顾兰兰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约定:如发生诉讼,维权一方的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被告顾兰兰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银行已准被告孟正友信用卡透支购车款550000元。被告孟正友、顾兰兰透支借款后,出现逾期,银行要求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代偿33377.60元,2011年5月11日代偿156012.60元,2011年8月11日代偿325299.81元,2011年10月13日代偿85.73元,合计514775.74元,结清了银行的借款。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正友、顾兰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514775.74元,并赔偿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8元,减半收取4489元,由被告孟正友、顾兰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97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