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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古金华、张桃荣与曾经华、邱喜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金华,张桃荣,曾经华,邱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古金华。申请执行人张桃荣。被执行人曾经华。被执行人邱喜兰。申请执行人古金华、张桃荣与被执行人曾经华、邱喜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遂巡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53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5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5892元及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巡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