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范某、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范某三,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范某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吕某(范某三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09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范某三、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8777元,负担执行费10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某三、吕某银行存款7985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